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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 教育系统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的

发布时间:2021-06-21 18:07:48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,部属各高等学校:
 
     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,扎实推进教育系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,根据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的通知》(安委办〔2021〕5号)、《教育系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》要求,决定在教育系统开展2021年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 
     一、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入脑入心
 
     2021年6月是第20个全国“安全生产月”,主题是“落实安全责任,推动安全发展”。各地各校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,安排理论学习中心组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,专题学习《生命重于泰山——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》电视专题片。领导干部要树牢“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”理念,更好统筹学校发展和安全,切实做到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、齐抓共管、失职追责。以安全生产“大讲堂”“大家谈”“公开课”“微课堂”和在线访谈、基层宣讲等活动为载体,持续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入脑入心、见行见效,不断增强安全工作的思想自觉、责任自觉和行动自觉,全力维护校园平安稳定,为庆祝建党百年营造良好安全环境。
 
     二、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
 
     2021年是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关键之年。各地各校要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“两个清单”,持续开展隐患问题集中整治,针对重点难点问题,加强跟踪整治,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,确保按时整改销案,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。组织开展“事故隐患大扫除”等行动,对安全重点环节进行全面自查自纠,强化源头治理。及时总结集中攻坚重点任务进展情况、工作成效,宣传推广安全责任落实、安全承诺、专家服务、除患奖励等经验做法,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,探索形成制度成果,切实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。
 
     三、广泛开展“安全生产万里行”活动
 
    “安全生产万里行”与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同步启动,2021年12月底结束。各地各校要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,狠抓学校消防、食品、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、校车交通、建筑及设施设备等重点领域安全管理,对一批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排查整治。通过观看事故警示片、参观事故警示展等方式,教育引导师生深刻吸取事故教训,树立安全发展理念,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心上、扛在肩上、落实到行动上。
 
     四、创新开展“6·16安全宣传咨询日”活动
 
     6月16日是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,各地各校要以此为契机,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形式多样、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安全宣传咨询活动,集中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、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方法。积极组织师生职工参与“回顾安全生产月20年”网上展览、“测测你的安全力”知识竞赛、“6·16我问你答”直播答题和“接力传安全——我为安全生产倡议”等活动,引导公众加强应急知识学习,提升安全素养和技能。
 
     五、扎实推进安全宣传“五进”工作
 
    各地各校要紧密结合“我为群众办实事”实践活动,切实推动安全宣传“五进”之进学校。用好“全国安全宣教和应急科普平台”(详见全国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官方网站www.anquanyue.org.cn),结合不同阶段学生特点,制作科普手册、微课堂、微视频、小游戏等寓教于乐的安全宣传产品,组织开展灾害避险逃生演练,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安全科普教育和体验基地。充分运用电视、广播、报纸、网站以及微博、微信、短视频平台等媒体,形成全媒体、矩阵式、立体化宣传格局,切实提升师生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。
 
     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,部属各高等学校高度重视、精心组织,认真组织开展好“安全生产月”各项活动,于2021年6月7日前以邮件形式上报1名安全联络员。请各联络员在活动期间以视频、图片和文字等形式及时报送好的做法,于2021年7月2日前报送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总结和统计表,同时提供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,我部汇总整理后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。
 
  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:黄灵燕010-66096235、刘彦波010-66096504,传真010-66020442。
 
      邮箱:ghsszc_dy@moe.edu.cn。 
 
  通信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,邮编100032。
  附件:1.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联络员反馈表
 
     2.“安全生产月”活动进展情况统计表

 
 
教育部办公厅
 
2021年6月2日